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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510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一般规定
作者:广合    发布于:2020-01-03 08:52:58    文字:【】【】【
  施工一般规定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相关部门或机构审核合格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应按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之后,施工单位要提交竣工图、设计变更文字记录、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检验记录、竣工报告

  安装一般规定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装。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3、探测器安装要考虑周边电压等环境因素。

  4、建筑物的拥有者应该将每个探测器的安装以及试验记录等信息进行保存。

  5、探测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的探测器应有安全接地。

  6、安装探测器之前必须切断电源。

  7、探测器的输出回路的连接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1.0mm2的双绞铜芯导线。

  8、安装探测器不应该增加线路接点,要保证监控线路的完整性。

  调试一般规定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调试,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在调试前应具备调试必需的技术文件。

  3、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按程序调试。

  4、调试的负责人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

  5、调试完成后应有详细监控点的报警值参数设置记录,相应监控点的地址及对应安装位置信息记录。调试之后应该有相应的调试记录保留。

  验收一般规定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应对系统内所有装置进行验收,包括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监控设备等进行验收。

  3、系统验收文件要包括系统竣工表、系统竣工图、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系统调试报告、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检测报告。

   GH510Y型组合式电气火灾多功能监控探测器(以下简称监控器)是我公司综合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设计开发的新型电气火灾保护报警装置。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工作电压至AC220V,额定工作电流16-2000A的配电网络电路中,排除因漏电形成的电气火灾安全隐患。采用RS485通讯模式,配合高效的Windows系统平台和人性化的应用软件,从最前端的电气信号采集到中间数据处理以及末端的系统管理平台,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都能提供全方位、多功能、及高性能的电气火灾预防监控的保护。

本产品符合国标GB14287.2-2014GB14287.3-2014相关标准,采用国内领先微电子技术,智能化、模块化设计方案,将传统漏电保护电气与先进电子技术相结合,广泛应用于学校、商厦、酒店、体育场馆、工厂车间、集贸市场、工矿企业、国家重点办公单位、智能化小区、石油化工、电信以及国防等部门安全用电。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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